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0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0條

實驗者使用之實驗頻率限於一九二○兆赫至一九七五兆赫及二一一○兆赫 至二一七○兆赫之頻段,且最多以上下鏈各一○兆赫為限。 前項實驗頻率應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指配後始得使用,並不得移供實 驗以外之其他用途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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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