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8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8條

實驗之期間,不得超過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視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發照時程需要,命實驗者提前終止實驗,實驗者不 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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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