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3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設置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 (以下簡 稱實驗網路) 者,其設置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開發及測試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上之各類通信及 (或) 加值服務,以 培植服務開發能力或評估服務之商業價值。 二、發展及蒐集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之無線電技術、設備運作或相關工程 技術等數據。 三、研究、發展及測試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之技術及 (或) 相關設備,以 因應技術研發之需要。 四、測試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之相關設備型式認證所需之技術。 五、其他經電信總局認可之目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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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