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2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2條

實驗網路不得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但屬實驗所需之必要網路互 連,經敘明理由並由電信總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互連之協議,由實驗者與擬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協商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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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