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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5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5條
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之使用契約。 前項契約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性及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實 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之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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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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