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5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5條

實驗者應以書面方式與其使用者訂定實驗服務之使用契約。 前項契約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性及實驗性質,使用者並無義務成為實 驗者未來經營公眾或商業化電信服務之用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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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