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2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指利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及行動臺,進行之語音 或非語音通信。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指由具達成國際電信聯合會 (ITU) 所定 IMT -2000 服務指標之基地臺、交換設備等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系統。 三、行動臺:指供第三代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四、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功能,以供行動臺 間進行通信之設備。 五、實驗者:指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依本辦法核准設 置專供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者。 六、使用者:指與實驗者訂定契約,使用實驗者提供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服 務之參與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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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