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11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11條

實驗者設置於室外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三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不得超 過二十瓦特、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EIRP) 不得超過一百瓦特。 實驗者設置於室內之基地臺不得超過二座,各基地臺之發射電功率及最大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以電波涵蓋該室內範圍所需之強度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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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