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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2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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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