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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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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3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違反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第一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二項、第三項、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
或
第一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第三項或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
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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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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