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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核定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個月前訂定調查實施計畫,分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關機關作為辦理之依據。 前項調查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 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應予明細規定之事項。 二、有關之釋例事項。 三、其他應予一致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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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