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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機關調查實施計畫,由各該機關業務單位擬訂者,應先送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審核。 調查實施計畫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應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者,在中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一級主計機構報核;在地方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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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