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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 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 前項調查統計結果應陳報行政院,並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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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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