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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 四、資料標準時期。 五、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六、調查方法。 七、抽樣設計(包括母體、抽樣方法及估計方法)。 八、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 九、主辦、協辦機關或受託單位。 十、調查經費來源及明細。 十一、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十款所定調查經費,中央主計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就調查人員因執行調查所需費用,訂定統一基準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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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統計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本法第十七條所稱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指各機關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用以蒐集、處理及儲存行政資料之資…

「統計調查」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基本國勢調查之舉辦,得以全查、抽查或整合行政資料等方式辦理,必要時得兼採二種以上方式辦理。第11條依本法第十一條擬具之基本國勢調查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及調查目的。二、調查區域範圍…第12條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核定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個月前訂定調查實施計畫,分行…第13條基本國勢調查原始資料,應由臨時調查組織依規定程序遞送至中央主計機關集中保管之。第14條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第15條基本國勢調查臨時調查組織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基準,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銓敘…第16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指三十個單位以上之調查。第18條各機關調查實施計畫,由各該機關業務單位擬訂者,應先送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審核。調查實施計…第19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之統計調查,各機關停止舉辦或逾調查實施期間六個月以上未舉辦者,核…第20條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未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所需經費不予核銷。第21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調查表,除應於左上方註明核定文號外,並應註明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統計調…第22條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調查事項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期效果,或機關無適當之辦理…第23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身分證明及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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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