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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擬具之基本國勢調查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及調查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資料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四、調查項目。 五、調查方法。 六、臨時調查組織及人員設置原則。 七、主辦及協辦機關。 八、經費預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應於開始實施調查一個月前,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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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