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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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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第 三 章 統計調查
本法
第十三條
第二項所定調查表,除應於左上方註明核定文號外,並應註明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統計調查類別及有效期間。 調查表未註明前項規定事項者,受查者得拒絕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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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舉辦,得以全查、抽查或整合行政資料等方式辦理,必要時得兼採二種以上方式辦理。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擬具之基本國勢調查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及調查目的。二、調查區域範圍…
第12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核定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個月前訂定調查實施計畫,分行…
第13條
基本國勢調查原始資料,應由臨時調查組織依規定程序遞送至中央主計機關集中保管之。
第14條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
第15條
基本國勢調查臨時調查組織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基準,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銓敘…
第16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指三十個單位以上之調查。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查之目的。二、調查區域範圍及…
第18條
各機關調查實施計畫,由各該機關業務單位擬訂者,應先送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審核。調查實施計…
第19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之統計調查,各機關停止舉辦或逾調查實施期間六個月以上未舉辦者,核…
第20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未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所需經費不予核銷。
第22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調查事項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期效果,或機關無適當之辦理…
第23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身分證明及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前項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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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統計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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