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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各機關舉辦統計調查,調查事項必須借重有關學者專家之學識經驗始可達預期效果,或機關無適當之辦理人員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 各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作業,應評估受委託者之專業及執行能力,確保統計資料之品質與安全。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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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