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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 第11條

本部督導與執行第四條規定之提供企業金融支持措施,或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貸款及保證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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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