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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 第6條

本部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研發轉型補助之措施如下: 一、個案補助。 二、產業聯盟補助。 前項第一款所定補助之申請人,以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之製造業者為限: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依法免辦工廠登記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四章之一規定申請納管之工廠,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補助之申請人,應由二家以上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者聯合提案。 第一項所定補助之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申請補助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之上限如下: 一、個案補助: (一)符合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條件者,每案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符合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條件者,每案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產業聯盟補助:每案為新臺幣四千萬元。 第一項所定補助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發人員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全新設備購置費。 四、設備租賃費。 五、設備使用維護費。 六、無形資產引進費。 七、委託研究及勞務費。 八、驗證費。 九、差旅費。 十、行銷布局費。 十一、其他本部規定之項目。 第一項補助之申請資格、程序、應檢附文件、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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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