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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回獎勵或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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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