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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本部核定計畫執行。 三、未依第十二條規定配合提供考核所需資料。 四、違反前條規定,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獎勵或補助。 五、解散、歇業。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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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