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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 第7條

本部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營運效能提升補助之措施如下: 一、個案補助。 二、整合型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申請人,以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屬商業服務業者為限;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應由申請人整合三處以上場域提案。 第一項所定補助,不得超過每提案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之上限如下: 一、個案補助:依提案規模,每案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整合型補助:每案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第一項補助之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項目、應檢附文件、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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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