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營運效能提升補助之措施如下:
一、個案補助。
二、整合型補助。
前項所定補助之申請人,以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屬商業服務業者為限;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應由申請人整合三處以上場域提案。
第一項所定補助,不得超過每提案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之上限如下:
一、個案補助:依提案規模,每案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整合型補助:每案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第一項補助之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項目、應檢附文件、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得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