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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10條
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0條
申請學界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聲明時,本部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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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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