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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14條
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4條
執行單位執行學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學界科技專案。 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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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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