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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與本部簽約執行學界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提交各項工作報告送本部審查。 學界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得進行查證,必要時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或學界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調整各該學界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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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