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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4條

為推動我國產業發展,強化創新能力,本部得補助學術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之研究發展: 一、產業所需之創新性、前瞻性或關鍵性技術。 二、有利產業發展之營運模式、經營管理或創新服務。 三、其他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相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經費項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及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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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