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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學界科技專案申請案,由本部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後核定之。 本部審查計畫申請案,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其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經本部核定之學界科技專案,由本部與申請者簽訂補助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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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