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 第11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11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對於同一總統,原聲請人不得再為罷免之聲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