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 第9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9條

總統之罷免,依左列規定之程序。 一、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並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之代 表簽名蓋章,方得提出。 上述聲請書,連同簽署人姓名,應由國民大會秘書長於收到後,即行 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如無人否認簽署之事實,或雖有否 認而簽署人仍足六分之一時。應將聲請書咨送立法院院長。 二、立法院院長接到罷免聲請書後,應即將副本一份咨送總統,並召集國 民大會於一個月內舉行臨時會。 三、總統得於收到上述副本後,向國民大會提出答辯書。 上述答辯書,應即由國民大會秘書處公告之。 四、罷免案之表決,用無記名投票法,以代表總額過半數之贊成票通過之 。 罷免案通過後,國民大會主席團應即正式通知總統,總統應即解職。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每屆國民大會,應於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總統、副總統之選舉。首屆總統、副總統之選…第3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分別舉行,先選舉總統,再選舉副總統。第4條總統之選舉程序如左:一、國民大會代表一百人以上,得於大會決定之期限內,連署提出總統候選人,但…第5條關於副總統候選人之提名與選舉程序,準用前條規定。第6條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第7條當選之總統、副總統,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任。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第8條國民大會代表,對就任未滿十二個月之總統,不得聲請罷免。第10條監察院對於總統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時,國民大會應將總統之罷免與否為決議。前項決議,以出席國民…第11條罷免案如經否決,對於同一總統,原聲請人不得再為罷免之聲請。第12條關於副總統之罷免,準用前四條之規定。第13條總統經罷免而解職,由副總統繼任,至前任總統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14條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
← 第8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