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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13條

總統經罷免而解職,由副總統繼任,至前任總統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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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