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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 第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5條
關於副總統候選人之提名與選舉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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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副總統之罷免,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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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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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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