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 第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2條

每屆國民大會,應於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總統、副總統 之選舉。 首屆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日期,由國民大會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