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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8條

國民大會代表,對就任未滿十二個月之總統,不得聲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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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