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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4條

總統之選舉程序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一百人以上,得於大會決定之期限內,連署提出總統候 選人,但每一代表僅得提名或連署一次。 總統候選人之名單,應以連署提出之代表人數多寡為先後,開列各候 選人姓名,並應於選舉前三日公告之。 二、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國民大會代表擔任之。 監察員之名額,由大會分別定之,其名單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三、國民大會代表,應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各候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法圈 選一名為總統,以得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如無人得代表總額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三名重行投 票,圈選一名。如無人當選時,舉行第三次投票,圈選一名。如仍無 人當選時,就第三次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圈選一名,以得較多票數 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重行圈選一名,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如候選人僅有二名,第一次投票無人得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時,就 該二名重行投票,圈選一名,以得較多數票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 重行圈選一名,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如候選人僅有一名,第一次投票未得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時,重行 投票,以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為當選。如所得票數不足出席代表 過半數時,重行投票。 選舉結果,應由主席當場正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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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每屆國民大會,應於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總統、副總統之選舉。首屆總統、副總統之選…第3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分別舉行,先選舉總統,再選舉副總統。第5條關於副總統候選人之提名與選舉程序,準用前條規定。第6條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第7條當選之總統、副總統,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任。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第8條國民大會代表,對就任未滿十二個月之總統,不得聲請罷免。第9條總統之罷免,依左列規定之程序。一、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並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之…第10條監察院對於總統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時,國民大會應將總統之罷免與否為決議。前項決議,以出席國民…第11條罷免案如經否決,對於同一總統,原聲請人不得再為罷免之聲請。第12條關於副總統之罷免,準用前四條之規定。第13條總統經罷免而解職,由副總統繼任,至前任總統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14條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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