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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14條

關於選舉罷免,如有觸犯刑法行為時,依刑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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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每屆國民大會,應於前屆總統、副總統任滿前六十日,舉行總統、副總統之選舉。首屆總統、副總統之選…第3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分別舉行,先選舉總統,再選舉副總統。第4條總統之選舉程序如左:一、國民大會代表一百人以上,得於大會決定之期限內,連署提出總統候選人,但…第5條關於副總統候選人之提名與選舉程序,準用前條規定。第6條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應由國民大會主席團分別致送。第7條當選之總統、副總統,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任。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第8條國民大會代表,對就任未滿十二個月之總統,不得聲請罷免。第9條總統之罷免,依左列規定之程序。一、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並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之…第10條監察院對於總統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案時,國民大會應將總統之罷免與否為決議。前項決議,以出席國民…第11條罷免案如經否決,對於同一總統,原聲請人不得再為罷免之聲請。第12條關於副總統之罷免,準用前四條之規定。第13條總統經罷免而解職,由副總統繼任,至前任總統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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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