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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第7條

當選之總統、副總統,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任。 首屆總統、副總統,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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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