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第12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管理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海關: 一、變更組織、名稱、代表人或增減資本。 二、使用其他自由港區事業所經營之港區貨棧寄存貨物。 三、作業場地或佈置變動。 前項第一款之報請備查,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依本條例
第九條
第二項委由管理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之自由港區事業,得免報管理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請備查,自由港區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