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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自由港區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管理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海關: 一、變更組織、名稱、代表人或增減資本。 二、使用其他自由港區事業所經營之港區貨棧寄存貨物。 三、作業場地或佈置變動。 前項第一款之報請備查,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委由管理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之自由港區事業,得免報管理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請備查,自由港區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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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