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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第2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為符合本條例
第三條
第二款規定之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申請加入自由港區成為自由港區事業,從事本條例
第三條
第二款所訂業務者,其得為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 實際進駐自由港區內從事相關業務之公司或營運組織,其得為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或營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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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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