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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為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申請加入自由港區成為自由港區事業,從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訂業務者,其得為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 實際進駐自由港區內從事相關業務之公司或營運組織,其得為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或營運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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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