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第8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自由港區事業籌設完成後,應向管理機關申請營運許可。 管理機關受理後,應會同相關機關(構)就自由港區事業工廠內機器、機具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及電腦連線設備實施營運、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事項進行勘查。 前項勘查發現有未依計畫內容進行籌設者,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管理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 經勘查合格者,由管理機關許可其營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