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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籌設許可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件,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前項審查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符合前條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之貨物自主管理事項。 四、自由港區事業所需土地或設施面積符合實際需求。 五、經營業務須經許可者,符合相關管理法規規定。 六、其他應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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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