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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由港區事業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 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管理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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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