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碳足跡核定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品碳足跡。
前項產品碳足跡核定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
二、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名稱及地址。
三、產品名稱及型號。
四、標示數值及單位。
五、使用方式。
六、核定編號。
七、核定有效期間。
產品碳足跡標籤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品碳足跡標籤顏色應以綠色及藍色標準色(Pantone 368C、348C及Pantone Process Blue C)印刷。但已於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時,另行提出標示方式者,不在此限。
二、圖示之心型內應依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標示產品碳足跡數值及計量單位,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
三、產品碳足跡標籤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指定資訊平台公開第一項產品碳足跡核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