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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權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其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標示、展延及其他管理事項,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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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