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產品,得於製造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等相關場所實施檢查,使用者應備妥下列資料以供檢查: 一、與產品碳足跡有關之原(物)料、能(資)源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產量、其他操作量、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紀錄報表。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