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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產品,得於製造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等相關場所實施檢查,使用者應備妥下列資料以供檢查: 一、與產品碳足跡有關之原(物)料、能(資)源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產量、其他操作量、產銷營運或輸出入紀錄報表。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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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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