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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一、申請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二、解散或歇業。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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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