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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產品碳足跡核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使用者應停止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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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