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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申請者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之查證聲明書,替代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查驗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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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