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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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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