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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申請人有前條情形,未依規定繳回其所領金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回復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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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