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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給與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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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