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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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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